目擊情況
相信大家不是很清楚逆轉再見第二天,下面由我給大家解釋一下
十.拘留所
①.指證“凌裏舞子的照片”。
②.指證“湖的照片”。
③.交談“DL6號事件”。
④.全部交談,引發事件。
⑤.任選,得到“御劍憐侍的委託書”十一.警察署 刑事科
指證“御劍憐侍的委託書”即可。
第1次庭審
一.系鋸刑警的證詞
1. 逮捕御劍時的情況
①.脅迫第5句,得到“子彈”。
②.脅迫第6句,證詞更新。
之後脅迫第6句,得到“手槍”。
庭間休息的時候,任選即可。
二.大澤木夏美的證詞
1.事發當晚,目擊到的情況
①.任選一項。
②.脅迫所有,均選“再脅迫一下看看”(第一項)。
③.被裁判長打斷之後,任選。
2.關於最後的發言
用《湖的照片》指證即可(第一句)。
3.爲何可以目擊到御劍?
①.脅迫第3句。
②.選“要追究”(第一項),證詞更新。
①.用“照相機”指證第3句。
②.選“出示證物”(第一項)。
③.選“葫蘆湖水怪的報道”。
①.選“有證據”(第一項)。
②.選“照相機”。
4.關於夏美,關於事發當晚的事
①.用“葫蘆湖水怪的報道”指證第7句。
②.選“要求提出放大了的照片”(第一項)。
③.選“對放大的照片提出異議”(第一項)。
按E指開槍的手(如下圖箭頭所指)。
①.選“手槍”。
②.選“被害者自己”(第二項)。
之後休庭,進入庭外調查。
以上就是我的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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